中国的法律不应仅仅是维新、革命和改革的精英们一手创造的,更应该是从中华民族的传统和现实社会生活中总结和发现的。

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区别对待、具体处理。国家制定法对欠债不还的处理却绝对不涉及到人身权利方面,财产问题纯以财产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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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这两者有着明显的一致性。嫁出去的姑娘,2004年按承包地份额分红,次年的社会负担由集体负责不再分红。农村习惯法作为一个历史文化现象,它的消亡有一个漫长的过程,非一朝一夕所能实现的,更不是人力所能主观决定的,有赖于生产力的极大提高、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育,有赖于国家法权威的真正确立,有赖于社会思想文化的巨大变革,需要逐步引导。浓烈的旱烟味呛得他直流眼泪,李某便顺手从口袋里掏出一块沾满汗渍和碎草末的毛巾递给他,崔书江毫不犹豫地接过去擦干了眼泪。1999年我们水槽村共发生了14件民事纠纷,涉及187人,其中生产经营纠纷5件,80人。

习惯法具有传统的株连性、牵连性特点。如一九八三年的广西龙胜泗水公社周家大队的村规民约就规定:全大队公民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执法的模范。中国传统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已经荡然无存,民间秩序权威几乎全部被视为封建宗法势力、家长制残余、土豪劣绅、黑恶势力、讼师讼棍加以扫荡,社会力量在纠纷解决中已经没有任何正当权威,即使在有些案件中参与纠纷解决,也大多是以妾身未明的可怜姿态出现,随时可以被官方一句话加以否定。

反之,纠纷越少或者纠纷解决得越顺畅的社会,其社会和谐程度越高。2004年台湾大选中的国亲联盟诉民进党选举舞弊案,也是通过司法机关驳回起诉的方式解决的。如三国曹魏时立法:贼斗杀人,以(已)劾(告发)而亡,得听(受害人)子弟追杀之。首先,社会组织有自己的预防纠纷机制。

其次,社会组织有自己的调解(劝解)和仲裁机制。国家参与或主持解决的纠纷,只占全部社会纠纷的最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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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作法,不断没有解决纠纷,实际上恶化或扩大了纠纷。很多纠纷解决办法,严格地说,都是不善的,但是总比什么办法都没有要好。一方面,人们对国家寄予的期望越多,呈交国家解决的纠纷越多,国家越是力不从心,不能解决时纠纷也就越多,国家越发显示出无能的形象,国家的威信越是贬低。比如吴思在《隐蔽的秩序》中所列举的盗匪组织通过自己的某种制裁措施来解决纠纷、收取保护费[11]409~411。

这一趋势是非常危险的。此即先秦法家慎到所言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近年来,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大有国家单边主义或片面抗战的趋势。国家解决纠纷是纠纷解决的最后的、不得已的途径,社会解决纠纷才是纠纷解决的最主要途径。

中国早在唐代法律中即有规定,债务人如逃避债务,债权人可以牵掣或强牵其财物并告官(如牵掣过契又不告官,则坐赃论)。纠纷解决首先应该是社会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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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们不要忘了,恩格斯也说过: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承认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和国家作用的局限性,实际上是民主政治的要义。

[3]175仅仅这样理解国家,当然就把国家仅仅当成了斗争工具,所以要不停地煽动人们相互斗争,不停地用国家的暴力进行压迫。费孝通先生曾描述乡村调解,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二是作为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的代表,这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以及对政党或国家机关局部违宪的追究事务中。一个社会的任何纠纷解决机制的存在,都是以恢复社会和谐为目标。一、和谐的要义是纠纷的解决 纠纷是社会不和谐的主因和表现,任何社会都难免有纠纷。孟子说:吾今而后知杀人亲之重也。

但是,这种为了未来遥远的天堂般的和谐而牺牲眼下的和谐,以互相斗争的手段去争取未来和谐的思路,与迫使人民牺牲眼下的实实在在的自由、权益去争取遥远的人类未来解放的通向奴役之路是一致的。(7)政治社会,指政党、政治社团等等。

公权力(国家司法权)明确可以介入民间调解这类私权事务,并且国家对私权利的效力拥有最终的决定权。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0]斯普林克尔。

中国的家法族规[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 [7]王守仁。从这个意义上推论,纠纷解决不一定以达到通常所谓天理昭彰、正义弘扬、申冤雪恨、皂白分明、权利义务厘清的状态为标准。

很多人认为,国家是解决纠纷的第一主体,民间纠纷的国家解决形式是最好的形式。今日仍有借助乡间强势力乃至黑社会之力解决民间纠纷之事。个人解决纠纷,总的来讲,就是自力救济。在工商业行会内部,也有制裁机制,如北京剃头业行会对于违反行规者将其理发工具掷于街巷。

清代法制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1]吴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朱勇。

同时,该法还规定,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主动审查复核人民调解协议,有权予以撤销。第二,在夺取政权之初,自50年代至70年代,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纲领指导之下,继续强调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那是为了斗掉潜在的旧制度、旧思想,斗得人们思想升华,斗得大家灵魂深处闹革命,最后实现最高层次的和谐——共产主义社会。

杀人之父者,人亦杀其父。有了国家这种纠纷解决机制以后,从前的纠纷解决机制并未因此而消亡,很多都在继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不然,我们追求和谐社会就是南辕北辙,就是叶公好龙。他们其实可以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作用,如中国古代的宗族通过族长、宗祠自行裁决纠纷[5]97~102。国家如果在纠纷解决中把握不好自己的角色或者角度,就容易成为社会冲突双方怨恨的对象,或者把自己卷入纠纷的旋涡,那么它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作用就要受到怀疑了。在西方历史上,通过决斗解决纠纷,特别是名誉纠纷、权力纠纷、情色纠纷,是常见之事。

第四,不尊重社会,就无从言和谐社会。纠纷的解决是为了恢复和谐,保障和谐。

除了严重刑事犯罪以外,所有违法和违反习惯引起的纠纷,都可以看成是民间有权参与解决之事,不可看成首先是国家之事。(3)法律上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纠纷越多的社会,纠纷越难以解决的社会,纠纷越易于被恶化的社会,其社会和谐程度越低。古人云一年官司十年仇,《重订增广贤文》说一字入公门,九牛拖不出,两人相非,不破家亡身不止,大概都是讲诉讼或曰国家纠纷解决模式的这种属性。